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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晓峰律师担任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马某辩护人,为其争取缓刑

  马x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案  由交通肇事 案  号(2019)鲁0785刑初366号

 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

  刑 事 判 决 书

  (2019)鲁0785刑初366号

  公诉机关高密市人民检察院。

  被告人马x,男,汉族,大专文化,务工,户籍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,现租住在山东高密市。2019年5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,同年5月17日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。

  辩护人王晓峰,山东诚功(胶州)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 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以密检部一刑诉〔2019〕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犯交通肇事罪,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,同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。本院受理后,因不宜适用简易程序,于同年8月5日转为普通程序,并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高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慧敏出庭支持公诉,被告人马x及辩护人王晓峰到庭参加诉讼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
  公诉机关指控,2019年3月2日10时20分许,被告人马x驾驶鲁B×××××号小型轿车沿高密夷安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华达立交桥路段时,与顺行的朱文治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,致朱文治经抢救无效死亡。经对事故责任查证后认定,被告人马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。

  为证实上述指控,公诉机关当庭宣读、出示了书证;证人证言;被告人供述;鉴定意见;勘验笔录;视听资料等证据。

  公诉机关认为,被告人马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,因而发生重大事故,致一人死亡,其行为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马x的刑事责任。被告人马x系自首,同时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六十七条。

  被告人马x庭审中对指控事实、罪名没有异议,表示自愿认罪、认罚。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:1、被告人有自首情节,属于初犯、偶犯,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,认罪态度好,主观恶性小、社会危害性小,自愿认罪认罚;2、被告人已赔偿受害人家属,达成谅解,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,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。

  经审理查明,2019年3月2日10时20分许,被告人马x驾驶鲁B×××××号小型轿车沿高密夷安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华达立交桥路段时,与顺行的朱文治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,致朱文治经抢救无效死亡。经对事故责任查证后认定,被告人马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。

  另查明,案发后被告人马x分别拨打120救助伤员、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,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;被害人家属另行在本院提起民事诉讼,已由民事审判庭立案审理,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马x的行为表示谅解。

 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、抓获经过、自首证明、户籍信息、机动车信息查询单、驾驶证、行驶证、住院病案;鉴定文书、司法鉴定意见书;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;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;证人朱某的证言;被告人马x的供述以及视频资料、谅解书、收到条等证据证实,足以认定。

  本院认为,被告人马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,因而发生重大事故,致一人死亡,已构成交通肇事罪,依法应予刑罚。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。被告人马x系自首,庭审中自愿认罪、认罚,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二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三条、第七十六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  被告人马x犯交通肇事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,缓刑一年。

  (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。)

  如不服本判决,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书面上诉的,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,副本二份。

  审 判 长

  宋x忠

  人民陪审员

  张x令

  人民陪审员

  刘x春

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

  法官 助理

  单x君

  书 记 员

  单 x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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